【资料图】
“这500元算我借的可以吗?我会在过年前来还,走投无路了,门我会还原……”大胆小偷作案后还留下字条,被抓后发现其既有前科还多次作案,尽管留下“借条”仍属于盗窃罪。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,被告人获刑7个月。
案情显示,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刑满释放后,因无收入来源,在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,采取破坏门把手、撬锁等方式进店盗窃他人财物8次。
为了“借”得合情合理,其中一次盗窃得手后,被告人张某某在店内留下写有“这500元算我借的可以吗?我会在过年前来还,走投无路了,门我会还原”等字样的“借条”。后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盗并看到了张某某留下的字条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资料图
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综合其具有的前科、累犯、认罪认罚、部分退赔等量刑情节,最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,且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。
承办法官介绍,被告人张某某虽留下“借条”,但其窃取他人财物并挥霍的行为已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的规定,因此不管是盗窃后打“借条”,还是事后“信守承诺,按照约定时间归还钱款”,均不能据此免于刑事处罚,充其量是判罚轻重的参考因素。
标签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