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网讯(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)车停放在停车场内,发生车辆受损的情况,一定由停车场“买单”吗?并非如此。近日,同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劣天气致树木倾斜压倒墙体,墙砖砸损停车场内车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【案件】
停车场免费开放 暴雨致树木倾斜
同安区某大厦属于开放式老小区,对业主和外来车辆实行免费停车,与其一墙之隔的是同安某住宅小区,两个小区共用一堵围墙。该住宅小区归同安某小区物业公司管理,其在围墙周边种植绿化树木,树木较为茂盛,部分树木枝干延伸至大厦停车场。
林女士不是两个小区的业主,但因大厦停车场免费,为了便利,她经常将车辆停放在此。2022年7月3日,林女士将车辆停进大厦停车场,紧靠两个小区共用的围墙。当日台风登陆,出现暴雨天气,导致住宅小区围墙周边的绿化树木倾斜,压塌大厦物业管理的墙体,因墙体的上半部分坍塌,大量空心砖砸到林女士的车辆,车身压损变形。
事故发生后,林女士认为某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修剪树木、排除隐患,大厦物业公司未对墙体进行巡查维修,也未进行安全风险排查提示,由此造成车辆受损的后果,两家物业公司应当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。
【审理】
停车场方无责 树木管理方负次要责任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及各方责任比例。
案涉树木种植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围墙边,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树木,小区物业对此负有管理、维护的义务。小区物业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者,既未证明其尽到日常的管护义务,亦未举证证明在台风预警后,对案涉的树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,防止树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。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,法院依法推定小区物业存在疏忽、懈怠的过失,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,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同时,鉴于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较为恶劣的天气,对树木管理者的责任应予以减轻。
林女士既不是小区的住户亦非消费者,大厦物业未向林女士收取停车费,大厦物业对案涉车辆不存在基于合同的管理、保障义务。大厦物业对合法进入停车场内的人身、财产负有一般性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,事发时正值停车场的施工期间,大厦物业事先在小区微信群及出入口张贴施工通知进行风险提示。法院认为,大厦物业已经尽到与其自身能力相匹配的管理和提示义务。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,围墙部分倒塌系树木倾斜压倒直接导致,至于围墙是否因质量或者管护问题倒塌,该问题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,林女士未予以举证证明。
综上所述,大厦物业对案涉车辆不负管理、安全保障义务,林女士主张大厦物业未尽到管理、保障义务、存在过错,缺乏依据,林女士据此请求大厦物业承担相应责任,法院不予支持。
【判决】
车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担责80%
事故发生时,厦门市气象台已经发布中大雨预警信息,提示居民注意防范。林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可能导致的潜在自然灾害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和防范,其在恶劣天气中仍将车辆停放在树木旁等影响较大的地方,对于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最终,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,法院依法判定小区物业承担30%责任,因恶劣天气原因适当减轻小区物业的责任为20%,林女士自行承担80%责任。
【法官说法】
车辆所有人应尽注意义务
这种情况下,车主该找谁赔偿?
首先,如果车子有保险,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,“车损险”就是用来赔付车子损失的。本案中,林女士因未给车子买保险而“损失惨重”。其次,可以找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方理赔,前提是对方存在过错。再次,作为车辆所有人,对可能导致的潜在自然灾害风险应有一定的预见和防范,对于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如自身存在过错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。最后,提醒大家,遇到暴雨、台风、雷电等恶劣天气,大家停车时应尽量选择空旷场地,不要停在树下及广告牌旁边,以免车辆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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