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任倩倩郑超
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,如何优化“医养结合”,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。为减轻家庭经济及人力负担,也为居家养老拓展新途径,河南有了新举措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近日,河南省委改革办、省卫生健康委、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决定试点实施家庭病床服务。
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患者,今后在家就能享受到“住院”治疗。
郑州等5地纳入省级试点6月底前细化出台实施方案
家庭病床服务,是指患者符合住院指征,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,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,适合在患者家庭或长期居住场所内设立病床,由医务人员定期上门提供适宜的诊疗服务,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。
《通知》要求,郑州市、开封市、洛阳市、许昌市、周口市纳入省级试点,其他省辖市选择1至2个县(市、区)作为市级试点,推行家庭病床服务。按照计划,6月底前,省(市)级试点地区细化出台实施方案,全面启动试点任务。
据介绍,家庭病床服务这一新模式,可以让患者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医疗和护理,既有利于促进病人康复、减轻家庭经济和人力负担,也为居家养老拓展了新途径。
按照“试点先行,逐步推开”的计划,2023年下半年,河南省还将进一步扩大家庭病床服务的覆盖范围。12月底前,河南将根据全省试点情况总结提升、形成全省家庭病床服务开展管理办法。
七类患者纳入试点服务对象
哪类患者能够享受到家庭病床服务?
按照计划,试点期间,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主要为长期卧床、行动不便,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,分别包括:
1.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;
2.长期卧床并发呼吸、泌尿、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的;
3.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(含慢性阻塞性肺病、反复气胸等);
4.糖尿病足患者,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的;
5.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的;
6.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;
7.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、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。
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可开展四类服务项目
家庭病床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(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)为主体,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,建床机构上门服务,采取“医疗服务价格+上门服务费”方式收费。
《通知》指出,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以“规范、安全、有效”为准则,提供群众需求量大、医疗风险低、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技术和服务。
主要开展以下四类服务项目:
1.基础服务项目。主要包括病情评估、建床、巡诊、查体、观察病情、转诊、撤床、健康指导等。
2.治疗项目。主要包括中医药服务、药品服务、医疗护理服务、安宁疗护服务、康复服务、精神及心理治疗服务等。
3.检查检验项目。主要包括血常规、尿常规、大便常规及隐血、血糖、动态血压、肝肾功能、心电图、床旁超声等。必要时可在其近亲属陪同下到建床医疗机构完成。
4.远程医疗服务项目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开展“互联网+家庭病床”服务,主要包括远程会诊、远程心电、区域检验、远程影像等。
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符合居家护理环境要求,其居住房间安静明亮,通风良好,环境清洁。需进行相应治疗的,其所处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。
家庭病床医疗费按住院政策报销
《通知》强调,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,医保基金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医疗费。
同一患者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,确需继续建床的,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,建床次数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次,建床天数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80天。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两次。同一天对同一建床对象多次进行会诊的,会诊费按1次收取。
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,新政明确,各统筹地区根据疾病诊疗特点,可将家庭病床纳入按床日付费、按病种付费或按人头付费,引导医疗机构强化管理,规范医疗服务。
此外,新政鼓励建床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开展“互联网+家庭病床”服务,主要包括远程会诊、远程心电、远程影像等。
同时建立完善转诊“绿色通道”机制,若患者病情加重,或由于技术、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转诊治疗的,及时转诊,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。
业内观点:是惠民的好事
“这绝对是一件惠民的好事!”郑州经开区潮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周国平表示,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床不够是普遍情况,居家则费用更低,家人可参与照顾,医保报销后,百姓可以享受更加低价的服务。具体实施措施一旦出台,规定会更加明确。通过试点的摸索,就医流程也会更加流畅。”
来源:大河报豫视频编辑:任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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