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,记者昨悉,根据省人社厅要求,我市调整2023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、生活护理费等待遇标准,相关待遇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,并确保6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调整范围
2022年12月31日(含)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、供养亲属抚恤金、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。
调整标准
1
伤残津贴
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,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 422 元、399 元、375 元、352 元。定额调整后,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 4037 元/月、3813 元/月、3588 元/月、3364 元/月的,补齐到对应的标准。
2
供养亲属抚恤金
采取定额调整办法,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202 元,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151 元。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,每人每月再增加 51 元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,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504 元/月。
3
生活护理费
2023年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,分别按照 3738 元/月、2990 元/月、2243 元/月标准执行。已超过此标准的,本年度不再调整。
记者王子瑶 通讯员余颖
编辑:鲁春雪
审核:杨眉
终审:邓凤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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